選舉辦事處(OFFICE OF ELECTIONS)
夏威夷州(State of Hawa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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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AYNE D. YOSHINA
總選舉主任(Chief Election Officer) |
2002年聯邦投票法案(Help America Vote Act of 2002 (HAVA))
聯邦投票法案(Help America Vote Act of 2002 (Title III,
Sec. 302))訂定各州須於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臨時投票程序。不在官方選民登記名單中的人士,若宣誓已登記為選民,必須簽署一份誓章,以示己登記為選民並符合是次選舉的選民資格。 各州或當地官員必須核實有關選票。各州會為選民提供免費登入系統號碼(免費電話或互聯網),以核實選票是否計算,如不計算,將會提供有關理由。
臨時投票(provisional voting [HAVA Sec. 302 (a)])資格:
1.
宣誓已登記成為選民,並符合是次選舉的資格,並在正確的地區或選區投票,但無登記證據的人士。
2.
選舉官員確認有關人士不符合選舉資格。
臨時投票程序(Provisional voting procedures [HAVA Sec.
302 (a)(1-5)]):
1. 票站選舉官員通知選民在該選舉中其選票或會視為臨時選票。
2. 票站選舉官員確認該人士:
a.
按照司法權,屬其要求投票地方的登記選民;及
b.
符合是次選舉的投票資格前,
選民須完成書面誓章(登記誓章表格(Registration Affidavit Form)上的臨時 投票宣誓書(Affirmation for Provisional Voting))後,應可於票站臨時投票。
3.
選舉官員必須發送交臨時選票給郡政府辦公室(Clerk)以求儘快核實。
4.
若郡政府根據國家法例決定選民符合選民資格,選民的臨時選票將會按國家法例計算在內。
5.
選民會獲發一份登記誓章表格(Registration Affidavit Form (RAF) )副本,並附有“211”免費電話號碼以供查核其臨時選票是否計算,如不計算,將會提供有關理由。
此資料概覽指在提供資料,並非夏威夷選舉法例及截止日期的法定依據。資格及/或截止日期或會根據法例變更而改變。請參照夏威夷修正法及其他資料以取得更詳細及準確要求。
選舉辦事處(Office of El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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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辦事處(Office of Elections )–
FSPO405A
1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