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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局 夏威夷州 |
Dwayne D.
Yoshina 選舉總公員 |
公告
斷定定居居民資格的規定
以下是斷定選舉中定居居民資格的規定﹐ 此根據夏威夷已修改法規§11-13
1) 一個人的住所是那人定居的地方。 而且﹐每一次這個人離開的話﹐ 都有意回到這個地方。
2) 在任何一個選區﹐一個人如果沒有現有的意圖來在該選區建立一個永遠的住所﹐ 就不能拿到定居居民資格。
3) 如果一個人跟這個人的家人居住在同一個地方﹐而且在另外一個地方有商業上的來往﹐他家人的住所是定居的地方﹔ 任何人有一個家庭﹐ 但這人決定在他家庭以外建立另外一個居所﹐ 而且有意圖在這個居所留下﹐ 他所定居的地方就是他自己建立的居所。
4) 一個人如果只有意圖去成立一個新居所﹐但沒有實質居住在這個地方﹐不會獲得定居居民資格﹔ 反過來說﹐一個人也不會因為有實質居住﹐ 但沒有同時間現有的意圖在這個地方長期居住而建立這個人的定居居民資格。
5) 一個人不會純粹因為﹕為美國政府或州政府工作的關係﹐作為一個學生﹐因生病而被困在醫院或精神病院﹐或入獄﹐而獲得或失去定居居民的資格。
6) 沒有任何美國軍隊的成員﹐ 這成員的配偶或依賴這成員的人會只因為駐在這個州而成為這個州的定居居民。
7) 如果一個人在另外一個州親身在投票站投票﹐或者是投缺席票﹐他會失去在此州的定居居民資格。
請注意﹕夏威夷州沒有明確規定禁止活躍從軍的軍人和其子女取得夏威夷州的定居居民﹐ 從而登記選舉。HRS §11-13部份的全部分都鼓勵每個要登記的選民斷定他們的定居軍民身份﹐ 繼後才有資格登記選舉。
此公告只供於參考, 不是夏威夷選舉法和候選人截止日期的正當公告文件. 要求條文和截止日期可能會因法律上的改變而改變. 請咨詢夏威夷已修改法規和其他資料做更詳細和准確的要求條文.
選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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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局FSV512C
Dec.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