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概覽
選民質疑
依據下列情況,任何登記選民可對某人將或已登記為任何選區的選民提出質疑 (HRS §11-25):
1) 選民並非其所聲稱之人士。
2)
選民並非該區居民故不可於該選區投票。
質疑權利是為確保合資格的人士方可投票,以保障選舉過程公平。提出質疑的選民保留提出起訴的基本權利。
選舉日前質疑通知
1) 任何質疑必須於選舉日前以書面呈交予市/郡政府辦公室(City/County Clerk),解釋質疑的理據。.
2) 質疑必須由提出質疑的人士簽署。
3)
接獲書面質疑後,市/郡政府辦公室(City/County
Clerk)必須即時通知被質疑的人士。
4)
政府辦公室(Clerk)必須儘快調查及裁決有關質疑。
1)
如對政府辦公室裁決提出上訴,必須於裁決後10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提出,並包括一封有關政府辦公室裁決的陳述書,說明政府辦公室裁決不正確之處的理據。被質疑人士的名字亦需包括在內。
2)
如上訴獲選民登記委員會(Board of Registration)確認,委員會應即時為市或郡政府辦公室(City or County Clerk)證實有關裁斷。
3) 選民登記委員會(Board of Registration)可舉行非正式的聆訊前會議,以:
a. 簡化及闡釋爭議;
b.
如有控告書或其答辯書,作必需或合宜的修訂;
c.
取得事實或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證明,限制專家證人;及
d.
任何能有助合理或迅速結束事件的其他資料。
4) 通知書及參與機會必須給予每位相關人士及其律師。
5)
聆訊結束前,委員會可以口頭裁決或於稍後時間以書面刊登裁決。不論委員會是否有口頭裁決,委員會必須簽發書面裁決,包括事實的裁斷及法律審結。
6)
委員會須通知被裁決的人士,如就委員會的裁決有任何上訴,須於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向夏威夷高等法院(Hawaii Supreme Court)提出。
7)
通知書必須包括夏威夷修正法(HRS)第11章, IV部(選民登記上訴) (Appeal from Board of Registration)副本。
8) 委員會不應將上訴視作重行考慮。
選舉日質疑通知
1) 在票站提出的質疑必須向選區主席提出。有關質疑無須以書面提出。
2) 來自不同政黨的主席及選區官員,必須收集及聆聽質疑的事實,並記錄在“選民登記委員會報告(Report of the Board of Registration)”中。
3) 有關質疑必須由選區官員即時考慮及決定,裁決應由選區主席公布。
4)
根據夏威夷修正法(HRS) §11-21,任何被質疑人士應即時獲更正有關質疑之機會。
1)
如提出質疑人士或被質疑人士並無就選區主席(Precinct Chairperson)的裁決提出上訴,即:
a. 選民獲准投票;或
b. 根據裁決選民不得投票。
2)
如無上訴,選區主席(Precinct Chairperson)的裁決將視為最終裁決並仍具效力
3)
被裁決人士,可就選區官員(precinct officials)因選舉日提出的質疑所作的裁決,向選民登記委員會(Board of Registration)提出上訴。
4)
有關上訴必須在被質疑選民離開票站前提出。
5)
若提出上訴,提出質疑及被質疑人士或會成上訴的當事人。
6)
如向選民登記委員會(Board of Registration)提出上訴:
a. 有關上訴必須在被質疑人士投票前或提出質疑人士離開票站前提出,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b. 被質疑選民可獲准投票。選票會放於密封信封內,註明“被質疑選票”(Challenged Ballot ),有關選票將根據上訴裁決以決定是否計算。
c. 密封的信封將會由選區主席(Precinct Chairperson) 在被質疑選民面前,放於選票箱內。
d. 選區主席(Precinct Chairperson) 須通知政府辦事處被質疑選票已投放於選票箱中,並向其解釋質疑情況。
e. 委員會應商討有關質疑並就上訴達成結果。
f. 委員會的討論概要、決定及理據必須記錄在委員會會議紀錄內。
g. 委員會必須通知選區主席(Precinct Chairperson)及市或郡政府辦公室(Clerk)有關其決定。
h. 選區主席(Precinct Chairperson)應通知提出質疑人士及被質疑選民有關委員會之決定。
7)
選區主席(Precinct Chairperson)應通知被裁決的人士,可就委員會的裁決向夏威夷最高法院(Hawaii Supreme Court)提出上訴。.
8)
如有人向夏威夷最高法院(Hawaii Supreme Court)提出上訴,選票必須繼續放於密封信封內,有關選票將根據上訴裁決以決定是否計算。
9)
如有需要,應更正登記,使其與法院決定一致。
10)
如沒有人向夏威夷最高法院(Hawaii Supreme Court)提出上訴,市或郡政府辦公室應即時通知點票中心質疑的處置。根據夏威夷修正法(HAR)第2-51-101條,被質疑的選票應納入計算或棄掉。
11)任何時間,被質疑的選票必須保密。
12)所有與質疑與訴訟有關的文件必須附於選民登記的會議記錄中作存檔之用。
此資料概覽指在提供資料,並非夏威夷選舉法例及截止日期的法定依據。資格及/或截止日期或會根據法例變更而改變。請參照夏威夷修正法及其他資料以取得更詳細及準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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