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 舉 局 夏 威 夷 州 |
Dwayne D. Yoshina 選 舉 總
公 員 |
公告
第19章 選舉違規
19-1 違 規 的 種 類
19-2 已 廢 止
19-3 選 舉 舞 弊 罪
19-3.5選 民 舞 弊 罪
19-4 懲 罰﹔任 職 資 格 的 喪 失﹐撤 職﹔向 選 舉 總 公 員 報 告 犯 罪 情 況
19-5 已 廢 止
19-6 輕 罪
19-7 到 19-9已 廢 止
§19-1 違 規 的 種 類
除 另 有 規 定 外﹐在 本 章 中﹐違 反 選 舉 法 的 行 為 分 為 兩 種﹕選 舉 舞 弊 罪 和輕 罪. [L 1970, c26, pt of §2]
§19-2 已 廢 止
§19-3 選 舉 舞 弊 罪 下 列 人 員 應 被 視 為 犯 有 選 舉 舞 弊 罪﹕
(1) 任 何 人﹐直 接 或 間 接 地﹐本 人 親 自 或 通 過 他 人﹐給 予﹐購 買﹐或 出 借﹐或 答 應 給 予﹐購 買﹐或 出 借 金 錢﹐工 作 場 所 或 其 他 有 價 值 的 物 品 給 選 民 本 人﹐或 與 選 民 相 關 的 人﹐目 的 是 引 誘 選 民 參 與 或 不 參與 投 票 ﹐或 者 投 或 不 投 某 選 舉 候 選 人 或 政 黨 的 票。或 者 任 何 人 為 了 針 對另 一 方的 選 舉 舞 弊 行為 而 採 取 的上 述 選 舉 舞 弊 行 為。
(2) 任 何 人 提 供﹐支 付﹐答 應 支 付 金錢 給 他 人 使 用﹐並 具 有 全 部 或 部 份 金錢 用 于 賄 選 或 與 選 舉 相 關 的 活 動 的 目 的﹔或 者 任 何 人 故 意 支 付﹐答 應 支付 相 關 的 賄選 或 與 選 舉 相 關 的 活 動的 開 支。
(3) 任 何 選 民﹐在 選 舉 前﹐選 舉 期 間﹐或 選 舉 後﹐直 接 或 間 接 地﹐本 人 或 通 過 他 人﹐接 受 任 何 金 錢﹐禮 品﹐或 其 他 有 價 值 的物 品﹐辦 公 場 所 或 其 他 場所﹐本 人 或 他 人 的 工 作 機 會﹐而 參 與 或 答 應 參 與 投 票﹐ 或 不 參 與 或 答 應不 參 與 投 票﹐或 投 和 不 投 某 選 舉 人 或 政 黨 的 票。
(4) 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地﹐本人親自或通過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或造成人身傷害及任何其他財物損失﹐或其他方式威迫選民參與 或不參與投票﹐或投和不投某選舉人或政黨的票。或者任何通過引誘﹐威迫﹐或其他方式防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的人。
(5) 任何人﹐ 在選舉中冒用或企圖冒用他人(在生的或已死亡的人)的名字﹐或者使用假名﹐或者重複投票﹐或者故意或企圖在同一票站同一選舉投票多于一次。
(6) 在選舉前或選舉期間故意散布某一選舉候選人退選的虛假言論的任何人。
(7)運用金錢,禮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引誘或購買或暴力脅迫某一選舉候選人退出選舉的任何人;以及因為接受上述引誘或購買行為而退出選舉的任何選舉候選人。
(8)依法執行選舉法律的公職人員,故意不執行法律,疏忽,或者拒絕履行選舉法規;或者故意違反選舉法的規定。
(9)任何人故意篡改或企圖篡改,改裝,丑化或以任何方式妨礙,破坏選舉中使用的机器;或者任何人在選舉机器已關閉進行驗證時對選舉机器進行篡改或企圖篡改。
§19-3.5 選民舞弊罪 下列人員會触犯C類重罪:
(1)任何人在得知他人無權登記為合法選民時,故意登記該人為合法選民;
(2)任何人在得知自己無權進行選舉時仍然故意進行選舉投票;
(3)任何人在依法進行宣誓時故意作出虛假事實陳述;或者
(4)任何人在依法進行宣誓時故意對所提的問題作出虛假的回答。
§19-4懲罰﹔任職資格的喪失﹐撤職﹔向選舉總公員報告犯罪情況
任何人犯有一項選舉舞弊罪的,應罰款不低于100美元,不高于1000美元,或者入獄不高于兩年,或者同時兩种懲罰。除這些懲罰外,此人無權再進行選舉或者當選,或者擔任任何公職(包括選任的和任命的)。如此人在犯罪時正擔任任何公職(包括選任的和任命的),此人應立即离職,即使是在法院判決書沒有提及的情況下。該案的主審法官就立即向選舉總公員及縣干事報告此人的名字,触犯的罪名以及法院的判決。
§19-5已廢止. L 1975, c146, §2(a)
§19-6輕罪 下列人員犯有輕罪:
(1) 任何人,直接向選民提供賄賂或作出給予好處的許諾,或者在知情的情況下允許他人向選民提供賄賂或作出給予好處的許諾,引誘選民在提名單上簽名; 或者任何選民, 接受賄賂或給予好處的許諾而在提名單上簽名,無論賄賂或給予好處的許諾是發生在簽名之前還是簽名之后。
(2)任何人, 故意推倒,破坏,丑化依選舉法設置的選 舉 聲 明 ,海 報,告 示,選 民 名 單,盲 文,選 票。
(3)任 何 人,私 自 印 刷,复 制 与 官 方 選 票 一 樣 大 小,重 量,形 狀,厚 度 或 顏 色 的 票, 以 至 該 票 等 同 于 官 方 選 票 用 于 某 一 選 舉。
(4) 任 何 人, 不 遵 守 區 域 選 舉 會 議 或 選 民 登 記 的 規 定 或 扰 亂 區 域 選 舉 官 員 或 登 記 選 民 會 議 秩 序;或 者 任 何 人 在 無 權 參 与 某 項 會 議 或 選 舉 時,堅 持 自 己 有 權 參 加 會 議 或 選 舉 ; 或 者 任 何 引 起 選 舉 騷 亂 的 人 ;或 者 支 持,幫 助,或 教 唆 選 舉 騷 亂 的 人。
(5)任 何 人,本 人 或 通 過 他 人 ,以 任 何 方 式 ,破 坏 或 妨 礙 或 企 圖 破 坏 或 妨 礙 登 記 選 民 代 表 會 議 的 決 定,或 者 以 任 何 方 式,破 坏 或 妨 礙 或 企 圖 破 坏 或 妨 礙 任 何 其 他 選 舉 規 定。
(6) 任 何 人 ,除 本 法 11-32 規 定 的 人 外,在 本 法 11-32 規 定 的 選 舉 期 間 在 選 舉 地 點 (依 本 法 11-132 的 規 定 而 設 立)停 留 或 游 蕩。
(7)任何人,包括候選人,在本法11-32規 定 的 選 舉 地 點 內,在 選 舉 正 式 開 始 的 一 個 小 時 前 至 選 舉 結 束 這 段 時 間 里,進 行 任 何 以 影 響 選 舉 為 目 的 的 競 選 活 動。 競 選 活 動 應 包 括:
(A) 任 何 散 發 ,分 發 ,持 有 ,舉 立 ,張 貼,豎 立 競 選 卡 片,手冊,海報或其他宣傳材料;
(B) 使 用 公 眾 傳 播 系 統 或 者 其 他 公 眾 傳 播 媒 介;
(C)使 用 宣 傳 車 輛 或 游 行 隊 伍;
(D)使 用 娛 樂 劇 團 或 分 發 物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8) 任 何 人 ,在 無 權 開 拆 依 本 法 第 15 章 所 設 立 的 包 含 缺 席 選 民 的 選 票 的 回 郵 信 封 時 打 開 了 該 類 信 封。
(9)任 何 未 經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持 有 任 何 選 舉 机 器 或 者 選 舉 机 器 的 鎖 匙。
(10)任何人,故 意 違 反 或 不 遵 守 本 法 的 任 何 規 定,但 是 本 章 對 該 行 為 沒 有 特 別 作 出 處 罰 的 。[L 1970, c26,
pt of §2; am L 1973, c 217, §8; am L 1974, c 34, §5(b); am L 1975, c 36, §6 and
c146, §2(b);
am L 1976, c 106, §5; am L 1980, c264, §7; am L 1989, c 121, §2; am
L1990, c 115, §3]
§19-7到 19-9已 廢 止 L 1998, c 236, §§2-4
此公告只供於參考, 不是夏威夷選舉法和候選人截止日期的正當公告文件. 要求條文和截止日期可能會因法律上的改變而改變. 請咨詢夏威夷已修改法規和其他資料做更詳細和准確的要求條文
Office of
Elections
802 Lehua
Avenue
Pearl City,
Hawaii 96782
Phone:
808-453-VOTE (8683)
Neighbor
Island Toll Free: 1-800-442-VOTE (8683)
Office
of Elections- FSVS530A
08/02